摘要:
5月26日下午消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委托互联网实验室进行的第四次中国软件产业盗版率调查数据发布。互联网实验室根据调查数据明确地表示,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所公布的中国计算机软件盗版率数据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这样的错误主要是由于统计方法有重大缺陷,数据不够全面,并对公众造成了错误的误导效果。
互联网实验室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软件盗版率已经从2007年的41%降至2008年的29%。而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的这一数字为80%。对于如此大的数据差,互联网实验室方面积极地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联系、沟通,并邀请其参加《2008中国互联网盗版率调查报告》,但对方以相关负责人不便参加为由,拒绝参加。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张勤表示,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委托互联网实验室进行第四次中国软件产业盗版率调查之初即与个国外媒体联系,其中包括路透社、洛杉矶时报、福布斯杂志等国外媒体参加,但很遗忘,对方均没有相关代表列席。
调查报告显示,到2008年,我国每台PC机所安装的盗版软件数量平均为0.92套,不足一套,比2007年下降了30%。
互联网实验室总裁刘兴亮向与会人员公布了一组数据,2008年,中国计算机在用量约为10426万台,单机安装软件总套数由2007年的9.64套下降至5.44套,下降了44%。单机安装应付费软件数量由2007年的2.31套下降为1.94套,下降了16%。其中盗版软件由2007年的1.30套下降为0.92套,下降了30%。
互联网实验室在大量调查数据基础上,采用了更加公平、公正的计算方法,而商业软件联盟(BSA)的调查统计数据则存在三大问题:
1.基本概念
BSA计算的只是PC软件的盗版率,却误导人们当成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盗版软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市场和相对于整个软件产业的比率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大得多。如果认为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是80%,则2008年度软件产业的潜在价值应为3.8万亿元,相当于电信业的60%,全国GDP的13%,这显然是很荒唐的。
2.计算方法
BSA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价值盗版率去估算经济损失,不能体现盗版多出现在低价格软件的事实,严重高估了盗版的经济影响。BSA的盗版率是按照计算机软件安装数量计算的,而在计算盗版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却直接运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了价值盗版率,导致对软件盗版的经济影响估计过高。实际上,数量盗版率反映的是盗版行为的普遍性,价值盗版率则反映盗版行为的经济危害。
3.数据来源
BSA的调查来源范围很小,远不能代表整个软件市场。按照BSA盗版研究的有关数据推算可知,其2008年调查所涉及的中国软件市场销售额只有约115亿元(16.7亿美元),只相当于当年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的1.3%,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6%。
互联网实验室表示,由于国内没有相关的权威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因此在数据和舆论导向方面受BSA误导比较严重,久而久之,中国民众对于软件盗版率的认识存在严重的偏差,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认为,与商业软件联盟(BSA)相比,互联网实验室调查数据分析更为广泛,更具有普遍性,在此基础上公布的数据才具有公信力。同时,倪光南院士还委婉地表示,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的调查数据很可能被“政治化”了,因此才会出现如此大的错误。
互联网实验盗董事长方兴东根据调查结果分析认为,中国软件盗版率版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
计算机厂商预装操作系统软件基本实现了正版化;
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的软件正版化工作基本完成;
软件企业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反盗版行动;
主要软件产品大幅度降价促销或免费开放;
软件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
另据了解,中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已经对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公布的数据,以及对公众舆论造成的恶劣影响提起诉讼。